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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环责险 3月1日起施行

2019-01-23 09:04:40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指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 承保环责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环责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投保企业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第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七条 以下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

(一)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

(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四)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五)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

(六)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

鼓励前款范围以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第八条 保险责任范围:

(一)第三者人身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二)第三者财产损害。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四)应急处置费用。投保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组织等机构,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

第九条 环责险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第十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责任限额,建立合理的环责险保费分类、分级价格体系。环境风险级别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具体责任限额等级,根据风险级别和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周围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一个保险周期为三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投保企业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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